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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立即不做走人,但我勸你取得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后再走人。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于工作了多少時間,工資每月多少等,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將承擔不利后果。 “舉證責任倒置”在豎神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理勞動爭余畝虧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耐哪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特別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間有以上提到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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