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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交通事故當事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的對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對于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除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據公安機關交通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來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并參照下列比例承擔:1、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6、屬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形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7、屬于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二)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下列比例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至90%;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至70%;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30%至40%;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至30%。屬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